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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代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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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小作坊 生产过程控制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在许可范围之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二)生产、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三)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清洁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小作坊对接或上传相关数据信息至省信息化溯源公共服务平台。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
采购进口食品原料的,需提供进口经销商资质和加盖供货方公章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
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评价。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将自查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因食品小作坊生产工艺确有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时应准确计量,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变更要求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人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变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变更事项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其换发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进行迁址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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